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执恢1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世纪城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相,***道律师事务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德化**置业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涉案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22年9月8日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德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心城项目2-3幢房号为C318、C319、C320、C321的不动产和**·中心城项目12幢房号为K201-K301、K202-K302、K203-K303、K204-K304的不动产。但上述房产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价值相差较大,暂不具备变现条件。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涉案工程款支付情况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派人到本院对本案所欠工程款实际拖欠金额进行对账,导致本案执行标的无法明确。因此暂时无法处置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此外,本院查封的上述房产的价值较大,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当,如再查封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将可能出现超标的查封的情况。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德化**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德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度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