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辖终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区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观音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缥缈村**坞。
法定代表人:**娴,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16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观音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6民初6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上诉人认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6民初664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原告就被告原则】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大厦××层,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2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人民法院主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及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形式审查。本案中,根据苏州观音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其提交的涉案《苏州观音园金刚座工程项目合同书》,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又因涉案工程位于苏州市××中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婧
审判员 ***
审判员 蒋 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