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4018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山区国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096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 凯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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