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21执1650号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4471174G(1-1),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宋集镇宋集村委会X018号。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住所地***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68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应共同偿还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9000元,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负担。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6日、11月26日依法查询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