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市同筑建材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02民初16520号 原告:***,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同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市同筑建材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干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曹 倩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