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9执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情,上海市汇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0919430465,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朝阳新区新华路180号绿翔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9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税务财产信息、无理财型保险、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民政部门无财产信息、无网络银行存款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3万余元,被7家法院30余次冻结,本院已对上述存款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146条不动产信息经线下核实,以上不动产均已出售并网签备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3年9月7日、11月23日本院到第九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大证号2处,具体信息需前往第九师房产管理中心查询。
4、2023年9月7日、11月23日本院到第九师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未售房产信息。
5、2023年9月7日、11月23日本院到第九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社保信息,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6、2023年9月7日本院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九师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7、2023年11月23日本院到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8、2023年9月11日本院前往第九师阳光社区幸福花园小区对被执行人进行社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9、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电话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兵09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项金星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