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26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59年6月19日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2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6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工程款2085500元及利息(以工程款2085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74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2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均被多家法院冻结,本案轮侯冻结,有北京现代牌贵A550**号等机动车数辆,均未查找到实物,暂无法作处置。有贵溪市四冶生活区六区经济适用房多处,均被其它法院所查封,暂无法处置。2024年11月14日本院再次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进行查控,查明其名下再无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2025年1月8日本院通过短信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并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及其债权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意规避执行,2025年1月9本院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