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7363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