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毛月田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皖1204执2153号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毛月田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204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月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