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原审被告:溧阳中建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UT8RLXD。
法定代表人:黄开年,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七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溧阳中建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水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72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建筑七局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没有法律依据。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条第115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面包含(1)一一(9)条,分别是(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可以清楚的看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不同层级且不同的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同一层级的案由。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同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含建设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纠纷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显然是混淆了概念,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本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订,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的,并结合了当前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并未支持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同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有力的回应了之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混同而造成的混乱。依据被上诉人认定的关系主体及提交的桩基分包合同,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新观点,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即《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被上诉人声称是借用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并主张其是实际施工人是不成立的,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管辖权异议,对案涉争议仅作形式审查。根据***诉请及其所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承包责任协议》等一系列证据内容反映,本案应确定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照本案,案涉桩基工程地点为江苏省溧阳市平陵东路,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建筑七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刘晓琴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储心怡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