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昆明广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智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曲靖中建**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304民初92号 原告:昆明广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顺通社区国际银座C2栋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LPW99W,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智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以北凯华书苑综合楼2幢B**5楼505号,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沙街**园璟台(山上黄色房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GT7K3G,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曲靖中建**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片区云玉路“金座福城”小区二期11幢第1-3层S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N69815F,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邮寄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区青竹路高新O**中建七局西南建设有限公司10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昆明广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智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曲靖中建**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广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广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广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80元,减半收取计23640元由原告昆明广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