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36267号
原告:代冲,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森林路2-41号1**101号,公民身份号码:×××002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教场路19号,公民身份号码:×××03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1-1号332,公民身份号码:×××371X。
被告:吉林省同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大***广场5号楼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0MA84YLFQ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代冲、**与**、吉林省同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冲、**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代冲、**承担。
审 判 员 张 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