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佰建筑劳务中心与重庆昆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0151民初2095号
原告:重庆建佰建筑劳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卧佛镇百花村4组35号(自主承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16W4H3X。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轶,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昆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大道28号2幢(自主承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82827701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群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新柳路风雅颂B座2**9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6525875P。
法定代表人:录明军。
原告重庆建佰建筑劳务中心与被告重庆昆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群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重庆建佰建筑劳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建佰建筑劳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静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叶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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