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2民初8939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被告:广州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824号自编号3栋首层1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9.50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