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5256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820271344,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508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大部分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8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82.2元,由原告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