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14民初2202号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文祖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 圣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混凝土款2,670,047.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70,047.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保全保险费31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圣源公司为中建一局施工建设的山东警察学院信息图书馆综合楼建设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经结算,中建一局尚欠圣源公司混凝土款2,670,047.20元。多次催要,中建一局一直未付。圣源公司立案时提交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1份、混凝土结算单1份、供货明细表1宗。 中建一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第十四条16款约定“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天7-17。”协议管辖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提交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1份。 圣源公司针对中建一局的管辖权异议辩称,圣源公司与中建一局于2020年11月9日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第16项“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滨区万泉庄路***天7-17”。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并不是北京市海滨区,合同是商品砼供应合同,工程地点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路××号,合同签订地点是章丘区文祖街道文祖南村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室。根据民诉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的法院应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天7-17与本案争议无任何联系,因此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无效。我公司认为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圣源公司(乙方)与中建一局(甲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合同第十三条:“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第16款:“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滨区万泉庄路***天7-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均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采购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系双方自愿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有效。圣源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地非北京市海淀区,而是章丘区文祖街道文祖南村圣源公司办公室,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案涉采购合同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天7-17。因此,中建一局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