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3执异12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555号长江贸易中心5-5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9698331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居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山前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51906188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职工。
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沪仲案字第5446号仲裁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浙03执517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富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江苏中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追加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江苏中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潘陈**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