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4民初14174号 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驻地。 法定代表人: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 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