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蓉,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尔,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绍兴路三段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6号。

法定代理人:李爱民。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20)川068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2020年6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自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的高级职称增发养老金损失约19250元(550元×35个月),并自2020年5月1日起每月按照省社保应当发放的高级职称增发养老金标准赔偿原告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1995年12月,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给原告***颁发了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证书,2005年原告***进入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工作,原告***退休后未享受到社保部门对高级职称的增发养老金,此涉及到职称的申报,评审以及工资福利,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定下达后,***没有在法定时间提起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向本院提起申诉。认为申请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之规定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审查查明:1995年12月申请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职称。2005年调入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处工作。2017年4月,申请人从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退休。养老金内没有高级职称的增发部分。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9月3日函告:你虽拥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资格,但未在教师岗位。对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必须是在相应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故四川省社保局认定你退休后不能享受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待遇是符合规定的。***不服向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0年4月24日,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下达了“广劳人仲不(2020)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遂提起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十)项第4点关于“企业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时凭省级有关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的规定,退休时享有高级职称增发养老金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两项要求,即具有高级职称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应具有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由于安检院的业务范围并不包含任何教师岗位,不具备颁发相应聘用证书、聘用通知的条件,故四川省社保局认定***不符合上诉规定的要求。此外,本案纠纷不仅涉及劳动关系还涉及社保认定,且职称的申报,评审以及工资福利,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 敏

审 判 员  姚 松

审 判 员  王洲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金戈

书 记 员  付雅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