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黄瓜山村黑石包村民小组与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13027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黄瓜山村黑石包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黄瓜山村黑石包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伦礼,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军,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95796A。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洪,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黄瓜山村黑石包村民小组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黄瓜山村黑石包村民小组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黄瓜山村黑石包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黄瓜山村黑石包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谭先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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