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681民初200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自2017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1日的高级职称增发养老金损失约27237.6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每月按照省社保应当发放的高级职称增发养老金标准赔偿原告损失。2.本案诉讼全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77年进入中国石油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川西北石油矿区工作,1995年12月取得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编号为教育(95)1090100086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被评为中学高级教师,专业为教学和管理。2005年,原告调入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工作,于2017年4月正式退休。原告在职期间一直享受高级职称待遇,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发现社保部门发放的养老金并没有增发的高级职称养老金,也没有收到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发放的退休高级职称补贴。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我院于2020年6月16日对于原告***起诉二被告增发养老金损失以原告的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其后,***以该案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庭提出申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查,也作出裁定认为,原告诉请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继而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现原告再次提出起诉,并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唯一不同的是要求赔偿的时间从原来的2017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现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1日止。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方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 恒
书 记 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