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95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陕KXXXXX号“荣威牌”小型轿车车辆的车主及驾驶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系陕AXXXXX轻型栏板货车的驾驶员。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陆登云。
被告:中意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闫蓓蓓,系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中意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金
审 判 员 史卫明
人民陪审员 付永刚
二0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贺艳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