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20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3月4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蓉,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尔,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绍兴路三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783988097。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任院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虹,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95796A。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洪,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正式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受理为(2020)川0681诉前调1149号,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全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肖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