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盖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881执保4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现住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彬,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6月22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4月26日出生,现住盖州市。
被申请人: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盖州市暖泉镇镇政府二楼204、2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盖州市西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冻结***名下华夏银行存款限额390000.00元,实际冻结17.17元,冻结***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限额390000.00元,实际冻结272.15元,冻结中国农业银行存款限额390000.00元,实际冻结196.11元,冻结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限额390000.00元,实际冻结547.14元,冻结封期限为一年。
现保全完毕,本案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