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盖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881执保4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现住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彬,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6月22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4月26日出生,现住盖州市。 被申请人: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盖州市暖泉镇镇政府二楼204、2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盖州市西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冻结***名下华夏银行存款限额390000.00元,实际冻结17.17元,冻结***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限额390000.00元,实际冻结272.15元,冻结中国农业银行存款限额390000.00元,实际冻结196.11元,冻结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限额390000.00元,实际冻结547.14元,冻结封期限为一年。 现保全完毕,本案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