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暖泉镇镇政府二楼204室、2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城乡建设和公用事业中心,住鲅鱼圈区政府8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理异议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804执6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