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1民初4491号
原告: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男,1940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卫
人民陪审员 许 录
人民陪审员 赵 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