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81民初1465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盖州市暖泉镇镇政府二楼204室、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吊篮租金及人工费共计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国际新城建筑工程,被告***在现场负责施工,在施工过程中2021年5月至7月份向原告租赁了施工使用的吊篮。2022年9月8日,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载明“吊篮租金安拆费分户合同为捌万肆仟元(¥84000.00),维修费贰万壹仟,已付伍仟元(余壹万陆仟元),合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并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原告无奈,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提供的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亦未有提供其他送达地址,故对***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