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881民初62号 原告: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小石棚乡杨树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身上代理人:***,盖州市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第三人: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盖州市暖泉镇镇政府204、205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税款及滞纳金(1986105.8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0日被告挂靠原告公司承建工程,截止到2021年11月2日共欠盖州税务局税款1802348元,欠滞纳金183757.34元,合计欠款1986105.84元。为此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税款及滞纳金1986105.84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未作答辩。 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述称,一、盖州市国际新城工程经过招投标与我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价款约定均为叁仟陆百万整,但部分工程是以甲方国际新城建设方的名义转包给其他公司,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是我公司安排的,是国际新城项目部自己安排的实际施工人***,***并未与我公司签订任何施工合同,而是和国际新城项目部签订了施工合同,不受我公司约束,其工程款由甲方国际新城项目部直接拨款给***。二、2022年12月30日国际新城为平账转到我公司肆佰万元,这肆佰万元不是***的工程款,国际新城早已将3#7#楼的工程款拨付到***个人账户,国际新城项目部已书面照会我公司,***所欠的工人工资施工材料款等由其负责,与我公司无关。三、***所欠原告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款项,是什么款尚不明确,据听说是借用远达公司资质开具发票的税款,这完全是他们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与我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我公司账户的冻结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驳回对我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挂靠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鲅鱼圈山水人家施工,***应缴纳税金未有缴纳,2021年11月2日,***给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欠条,内容为:欠山水人家17#-20#税金1802348元,欠款人***。 本院认为,***挂靠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完毕后,其应缴纳的税款未有缴纳,给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欠条,所以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给付1802348元税款,本院予以支持。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承担滞纳金,因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有实际缴纳,可在实际缴纳后,另行主张权利。***未有到庭,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税金1802348元。 如果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22675元,原告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盖州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2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