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民申56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镁都大街北侧三山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盖州市万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再审申请人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8民终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的工伤待遇裁决书当中已经明确载明***在16#楼二层楼梯浇筑工作中受伤,而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可以看出,16#楼施工人就是**,**雇佣***是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原审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是错误的。(二)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施工合同》项下的《安全合同》第二条第9项约定乙方(被申请人)员工发生任何意外和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处理费用。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再审申请人依据该条行使追偿的权利有事实依据。(三)关于追偿的权利是否应当先行支付款项问题,再审申请人认为只要是权利存在,应当确定是否是由被申请人承担,如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所有问题都解决了,而无需先由再审申请人承担之后再行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1、撤销(2022)辽08民终710号民事判决及(2021)辽0881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2、请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即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已经支付给***的各项工伤待遇112,351.31元;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提交答辩意见称,(一)受伤木工***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反而与再审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赔偿责任应由再审申请人承担,与答辩人无关。***到再审申请人处工作在先,答辩人承包工程在后,所以***是再审申请人聘用的工人,不是答辩人的工人,***受伤再审申请人理应支付费用。再审申请人向答辩人追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答辩人虽然承包了清河家园水月湾小镇工程,但是木工不在承包之内,木工归***及再审申请人负责和管理,木工***受伤与答辩人无关。(三)再审申请人起诉追偿提供的仅是《仲裁裁决书》,没有提供给付***赔偿款项的证据,在庭审时再审申请人已经承认并没有将涉案款项给付***,所以无论再审申请人是否享有追偿权,在其没有实际支付涉案款项前都无权向答辩人追偿。(四)根据法律规定追偿是有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人起诉时距其权利受损日已经超过5年之久,按照法律规定已超诉讼时效,所以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将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与再审申请人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再审申请人承建的盖州市××期××号楼从事木工工作,后在工作中受伤,经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案外人***与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由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各项补助金。现无证据证明**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审驳回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丁 海 审 判 员  钟 峰 审 判 员  刘 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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