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82民初325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珊,营口市西市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石桥市正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告),住所地大石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
被告:营口群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长征街长平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任重,男,1968年8月8日,汉族,该公司职员,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
第三人: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镁都大街北侧山三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18日,汉族,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
第三人:***,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
原告***与被告大石桥市正通置业有限公司、营口群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5日登记为(2022)辽0882民诉前调41号,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2022)辽0882民初3250号。同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