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石桥市正通置业有限公司、营口群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82民初325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珊,营口市西市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石桥市正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告),住所地大石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 被告:营口群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长征街长平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任重,男,1968年8月8日,汉族,该公司职员,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 第三人: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镁都大街北侧山三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18日,汉族,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 第三人:***,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 原告***与被告大石桥市正通置业有限公司、营口群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5日登记为(2022)辽0882民诉前调41号,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2022)辽0882民初3250号。同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