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民初3849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告: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镁都大街三山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营口群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长征街长平里。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大石桥市正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 君悦澜湾小区11-2-1101。 原告***与被告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口群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正通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