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民初3849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告: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镁都大街三山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营口群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长征街长平里。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大石桥市正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
君悦澜湾小区11-2-1101。
原告***与被告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口群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正通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