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民终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B1O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新绿洲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新绿洲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2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50元退还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