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21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县***接官堡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1021A469028890,住所地辽阳县***接官堡村4-206。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书记。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
被执行人:辽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935988,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富虹大街10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辽阳县***接官堡村民委员会与辽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阳县***接官堡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305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辽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等。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阳县***接官堡村民委员会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