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执恢241号
申请人:上海富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长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琳,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v>
法定代表人:牟党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法定代表人:牟军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全日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牟军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牟党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牟党为,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市铁**。
被执行人:牟军为,男1952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富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全日中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牟党为、牟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已被第三人出售,权利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异议正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大民合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曹洪涛
执行员 闫红旭
执行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