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1858号
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东北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曲连浩。
委托代理人姚景潭,男,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大连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6-1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告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