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恢504号
申请人:上海富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66号2226室。
法定代表人:孙琳,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牟党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牟军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全日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牟军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牟党为,系总经理。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大民合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以案件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大民合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曹洪涛
执行员 :闫红旭
执行员 :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