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执7081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执行人: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杰,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2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皓天
审判员  张玉冬
审判员  于永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