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执38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申请执行人: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00058L,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法定代表人:王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石杰,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8)辽0112民初84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杰给付申请人***4207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杰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7日、2021年2月23日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杰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足额存款;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将被执行人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杰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因申请人暂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故暂无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112执3843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远
执行员 李 涛
执行员 芦 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