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20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杨牧格、金喆,系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牟有增,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1.00元,减半收取3,34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庆芬
人民陪审员  李 朔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姝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