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3486号 申请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3776670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5165997G。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4民初21026号],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74092.36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由担保人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4092.3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莫 曲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晞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