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民终28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北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汉新城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RN7W。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陕西北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秦汉新城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4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北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原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北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