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民终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茂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投资服务中心4楼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MA759NXJ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重庆茂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3)青282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重庆茂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均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重庆茂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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