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美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美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11执10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贾某,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锦州市美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南庄里南郡天下5-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150984M。
法定代表人:解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44年1月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锦州鑫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成都街典逸心洲4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8164465XU。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解某,女,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吴某,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锦州市美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锦州鑫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解某、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711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锦州市美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罚息,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抵押责任,要求被执行人锦州鑫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解某、吴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要求被执行人锦州市美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3482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经查,被执行人虽有存款账户,但账户内无资金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张某某、***为借款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锦州市××区××里××号的建筑面积108平方米的商服用房(房权证锦房权01字第××号),本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二拍流拍价1863086.40元以物抵债,本院裁定准予以物抵债。经网络查询和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张某某、***的抵押的房屋,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程序,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本院裁定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谈德民
人民陪审员  刘 韵
人民陪审员  蔡广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杜 楠
书 记 员  朱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