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4629号
原告: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营里。
法定代表人:孙会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瑜,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尧,职务不详。
原告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78元,由原告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徐光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瀚月
书 记 员 程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