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4民初958号
原告:诏安县四都金和碎石场,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后港村1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4MA327XG8XG。
经营者:***,男,199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3538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诏安县四都金和碎石场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诏安县四都金和碎石场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诏安县四都金和碎石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诏安县四都金和碎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诏安县四都金和碎石场负担。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