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京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611民初1833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被告:重庆京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2号楼5楼5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京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京创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八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京创公司、中铁八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7731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被告重庆京创公司将其承包的被告中铁八局公司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电子智能信息产业园项目的混凝土劳务让原告进行施工。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于2022年1月将该工程施工完毕。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共计57731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为凭证,约定该劳务费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到期后被告一再推脱,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八局公司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将我公司作为支付义务主体列为被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1、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未签署过任何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向其合同相对人主张债权。2、我公司不是发包人,仅是工程总承包人,我公司与重庆京创公司之间是合法分包关系。二、本案不具备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主张权利的条件,原告主张的是劳务款,且已由被告重庆京创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亦明确了支付时间,因此由合同相对方即重庆京创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未签署过任何合同,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要求我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京创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铁八局公司承建的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智能信息产业园项目,后中铁八局公司将涉案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重庆京创公司,**在涉案工程从事劳务。被告重庆京创公司向**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欠**班组劳务费57731元(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2088119********),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欠劳务费共计:57731元(小写),伍万柒仟柒佰叁拾壹元(大写),承诺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备注:1、项目地址:鹤壁××;2、重庆京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由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代付此笔劳务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本公司承担。重庆京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中铁八局公司为涉案工程鹤壁经济技术开发电子智能信息产业项目的总承包方,其将涉案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了被告重庆京创公司,原告**在涉案工程从事劳务,综合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中铁八局公司与被告重庆京创公司之间为劳务分包关系,原告**与被告重庆京创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应适用劳务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根据合同相对性,涉案劳务款应由被告重庆京创公司向原告**支付,被告中铁八局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劳务款的数额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五百七十九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被告重庆京创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其公司欠原告**劳务费57731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重庆京创公司支付劳务费5773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重庆京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京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77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622元,由被告重庆京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京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