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12783号 原告:***,男,199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3538N。 法定代表人:李新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韦 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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