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12783号
原告:***,男,199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3538N。
法定代表人:李新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韦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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