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21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3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3号楼(科技一街301号)G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65430120B。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景山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227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9285694.65元。申请人以保单保函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9285694.6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