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5726号 原告:***,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临沂山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新城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M8M6P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227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50D。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临沂山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英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 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