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新洪都绿建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27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洪都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山奥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170号1栋52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15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洪都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9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施工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事实认定不清,现**二审申请对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审级利益,二审不宜径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98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61.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