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27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洪都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山奥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170号1栋52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15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洪都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9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施工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事实认定不清,现**二审申请对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审级利益,二审不宜径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98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61.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